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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沙簡字第486號
原 告 維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永仁
訴訟代理人 莊慶洲律師
複代理 人 鍾明諭律師
被 告 郭福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3月21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沙鹿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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