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民事-SDEV,105,沙簡,508,201705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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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張秋明對民國106年4月25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並要求支付裁判費。法院經過審理後,裁定駁回上訴。

<摘要完畢>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沙簡字第508號
上訴人 張秋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春木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06年4月25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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