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沙簡字第8號
原 告 柯居發
柯白秀評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軍男律師
複代理 人 馮福仁
被 告 柯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9月13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院沙鹿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