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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沙簡聲字第28號
聲請人 王志原
聲請人與相對人鄭榮文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所欲停止強制執行事件繫屬法院及案號,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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