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沙聲字第3號
聲請人 陳智通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尤阿時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交付
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陳明交付何日本院言詞辯論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並提出證據釋明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暨敘明理由,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前段定有明文。
又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惟未陳明交付何日本院言詞辯論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亦未未釋明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且未敘明理由,爰定期命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