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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沙聲字第3號
聲請人 陳智通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尤阿時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交付
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將本院104年度沙小字第294號事件之民國104年11月24日及105年6月28日言詞辯論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交付聲請人。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
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民國104年8月7日修正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為前開事件之當事人,聲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違反前揭規定者,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2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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