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民事-SDEV,105,沙補,102,201608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沙補字第102號
原 告 林舒緹
原告因給付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趙淑琴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15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