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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沙補字第114號
原 告 陳文卿
上列原告與被告趙家閎即趙會正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裁判費,亦未陳報出租房屋現值,致本院無從逕依原告之起訴內容確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及確認所應採行之訴訟程序。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提出出租房屋最近課稅現值,如無課稅現值,陳報房屋現值,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
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
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
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
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
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
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二、提出其與被告間房屋租賃契約,如無租賃契約,陳報其與被告間房屋租賃關係為定期或不定期租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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