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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沙補字第137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陳致安
複代理 人 賴韋廷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被告洪振豪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48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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