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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沙訴字第5號
原 告 吳姿瑩
即反訴被告
訴訟代理人 林雯琦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吳有道
訴訟代理人 徐盛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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