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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沙勞簡字第12號
原 告 王智弘
被 告 時代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堯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0307元,及自民國106年10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77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99年4月29日至105年3月24日任職被告公司,擔任安裝人員之職務。
詎被告積欠原告工資新臺幣(下同)160307元未付,爰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件被告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權職准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離職證明書、欠薪明細表、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表等件為證。
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規定即視同自認。
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本於勞動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工資及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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