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沙小字第10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國釧
訴訟代理人 張光賓
被 告 蔡慶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6,005元,及自民國105年10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782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