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民事-SDEV,106,沙小,108,201705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沙小字第108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楊立慈
訴訟代理人 何正偉
被 告 陳思樺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4641元,及自民國106年3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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