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沙小字第111號
上訴人 陳容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5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