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民事-SDEV,106,沙小,127,201705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沙小字第127號
原 告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訴訟代理人 全偉寧
訴訟代理人 陳品穎
被 告 沅鋐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昭慶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依本院民國105年3月22日核發之中院麟民執104司執戊字第121124號執行命令,在新臺幣47398元及自民國103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暨執行費新臺幣383元與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之範圍內,自民國105年3月22日起至民國105年4月10日止,將訴外人曹文豪每月薪資債權1/3依配償比率20.02%給付予原告。

被告應依本院民國105年4月11日核發之中院麟民執104司執戊字第121124號執行命令,在上開債權餘額之範圍內,自民國105年4月11日起至民國105年8月4日止,將訴外人曹文豪每月薪資債權1/3依配償比率16.06%給付予原告。

被告應依本院民國105年8月5日核發之中院麟民執104司執戊字第000000號執行命令,在上開債權餘額之範圍內,自民國105年8月5日起至執行命令失效止,將訴外人曹文豪每月薪資債權1/3依配償比率7.71%給付予原告。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