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沙小字第1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林明錡
鄭資華
被 告 葉怡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7,261元,及其中新臺幣11,248元自民國105年6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其中新臺幣7,564元自民國105年6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點7計算之利息;
暨其中新臺幣7,467元自民國105年6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1點7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1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