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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沙小字第345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訴訟代理人 江仲璵
被 告 邱湘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5640元,及自民國104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25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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