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民事-SDEV,106,沙小,413,2017110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沙小字第413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陳木林
被 告 陳碧蓮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31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均應更正為本裁定附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上開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附表:
┌────┬───────────────────┬───┐
│債權本金│ 利     息     計     算     期    間 │年利率│
│(新臺幣)│                                      │      │
├────┼───────────────────┼───┤
│ 29102元│民國94年10月22日起至民國94年11月21日止│18.25%│
│ 29102元│民國94年11月22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20%│
│ 29102元│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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