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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沙小字第444號
原 告 臺中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許惠恒
訴訟代理人 陳園蓉
被 告 魯仁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807元,及自民國106年9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65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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