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民事-SDEV,106,沙小,459,201710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沙小字第459號
原 告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訴訟代理人 曹訓察
被 告 林朝宗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220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附表:
┌────┬───────────────────┬───┐
│債權本金│ 利     息     計     算     期    間 │年利率│
│(新臺幣)│                                      │      │
├────┼───────────────────┼───┤
│ 47876元│民國96年7月4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19.71%│
│ 47876元│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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