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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沙小字第51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林明錡
訴訟代理人 鄭資華
被 告 張沛淇即張志偉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681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附表:
┌────┬──────────────┬───┬──────────────┬─────────────────┐
│債權本金│利 息 計 算 期 間 │年利率│違 約 金 計 算 期 間 │年 利 率 │
│(新臺幣)│ │ │ │ │
│ │ │ │ │ │
├────┼──────────────┼───┼──────────────┼─────────────────┤
│ 36758元│民國92年10月29日起至104年8月│ 20%│無 │無 │
│ │31日止 │ │ │ │
│ ├──────────────┼───┤ │ │
│ │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 15%│ │ │
├────┼──────────────┼───┼──────────────┼─────────────────┤
│ 18832元│民國93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15%│民國94年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
│ │ │ │ │,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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