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民事-SDEV,106,沙小,527,201711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沙小字第527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訴訟代理人 陳淑君
被 告 何松逸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1375元,及自民國106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6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繳納上訴裁判費。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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