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民事-SDEV,106,沙小,573,201712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沙小字第573號
原 告 謝欣庭
被 告 柯婷怡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元,及自民國106年7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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