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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沙簡字第12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重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雲辰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4月19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2,5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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