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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沙簡字第164號
原 告 臺中公園電影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郭順利
被 告 李陳淑美
訴訟代理人 李明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6000元,及自民國106年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為原告管理之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號7樓之34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區分所有權人,惟被告自民國85年1月1日起至105年12月31日止,合計新臺幣(下同)126000元管理費未付,爰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則以:以前沒有管理委員會,系爭房屋是空屋,被告不需繳管理費等語置辯,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房屋建物謄本、管理費收費單、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臺中市中區區公所函、臺中公園電影大樓84年度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及住戶規約等件為證,被告雖以前詞置辯,惟上開臺中公園電影大樓84年度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記載:「開會時間:民國八十四年十二月十七日(星期日)上午九時卅分。」
、「提案一案由:依據內政部八十四年六月廿八日公佈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召開本大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制定規約,以便重新選舉管理委員,改組管理委員會,再由委員會選舉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以維護各業主及現有住戶之權益,提請討論。
(規約如附)」、「決議:如附件通過。
原管理委員辭職,無人願意擔任管理委員,經六樓廿二號住戶黃裕輝先生同意暫任管理委員,餘二管理委員職位由六樓卅二號王志誠及八樓廿四號許長庚擔任。」
,堪認至遲於84年12月17日,原告已成立管理委員會,並通過規約。
而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員會為之。
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
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
前項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管理、維護費用,區分所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3項定有明文。
是於區分所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時,則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管理、維護費用之負擔則依該區分所權人會議或規約之規定甚明。
依原告所提出之規約所示,除第13條明定:「委員會之收入來源除按月向每戶收取管理費伍佰元外,其他倘因特別事故之需要而特別收取時,應經區分所有權人之會議決議通過,另行訂定收繳辦法。」
,並無空屋有免繳管理費之規定,足認被告上開所辯,均不足採信。
從而,原告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2項所示,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假執行之宣告及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89條第1項第3款、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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