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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沙簡字第176號
原 告 陳宗明
被 告 陳聖志
訴訟代理人 蔡葉
陳秋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0月24日上午10時35分,在本院沙鹿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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