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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沙簡字第188號
上訴人 黃進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
間請求返還林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7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14,368元(194.88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100元∕平方公尺=214,3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元,上訴人僅繳納3,150元,尚應補繳3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秋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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