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沙簡字第195號
原 告 陳貿琪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前聲請對被告李曉慧發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297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內僅記載「被告向原告借款玖拾陸萬元…立有本票為憑…被告…迄今均無清償…有依法追討之必要…」等語,但未具體表明請求權基礎。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
(一)補提書狀到院(應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並具體敘明本件訴訟究係「獨立」依「清償借款」為主張?或「獨立」依「給付票款」為主張?或係「合併」主張「清償借款及給付票款」?
(二)上開書狀應另備繕本(即影本)1份,逕以雙掛號寄送被告,並檢具掛號回執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士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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