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沙簡字第220號
原 告 洪麗華即烜烜莉承攬工作社
原告與被告李麗瓊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990元。
二、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1份。
三、原告未為訴之聲明,應為適當、明確之聲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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