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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沙簡字第266號
聲 請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林芷予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卷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閱覽本院106年度沙簡字第266號卷內文書。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
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告葉子雲之債權人,有信用卡申請書、消費明細為證,聲請人為確保債權,有閱覽本院106年度沙簡字第266號卷宗之必要等語。
三、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98年8月24日金管銀國字第09800380780號函、同意書、信用卡申請書、消費明細、本院106年沙簡字第266號民事判決在卷可稽,足認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黃士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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