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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沙簡字第278號
原 告 賴品緁(原名賴彩麗)
被 告 李羿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事證尚有未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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