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沙簡字第30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楊曰
上列受裁定人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清華等人間因106年度沙簡字第304號確認界址事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在案(即106年6月26日106年度沙補字第76號民事裁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