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民事-SDEV,106,沙簡,31,20171206,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沙簡字第3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芳瑜間因106年度沙簡字第31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4,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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