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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沙簡字第339號
原 告 莊惠銘
原告與被告碧蓮寺間拆除地上物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77606元「計算式:5.98平方公尺(地政機關實際測量占用面積)×29700元/平方公尺(被占用土地106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776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原告僅繳1000元,尚應補繳880元。
二、提出被告碧蓮寺寺廟登記1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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