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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沙簡字第345號
上訴人 詹政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源熙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6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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