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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沙簡字第378號
原 告 陳憲格
訴訟代理人 游雅鈴 律師
原告與被告郭振義等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72242元「計算式:34.17平方公尺(地政機關實際測量占用面積)×22600元/平方公尺(被占用土地106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7722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80元,原告僅繳1000元,尚應補繳7480元。
二、提出被告郭振義、呂振順、紀春梅最新戶籍謄本各1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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