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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沙簡字第406號
原 告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宗揚
訴訟代理人 周明嘉
被 告 卓聰利
被 告 卓映均
上列當事人間終止借名登記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卓映均應將多多釣具龍井店之出資額新臺幣5萬元回復登記於被告卓聰利名下。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受讓被告卓聰利之債權,發現被告卓聰利以借名登記方式,將將多多釣具龍井店之出資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登記在被告卓映均名下,以避免原告之追索,爰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件被告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職權准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債權憑證、多多釣具龍井店登記資料、選舉公報、通訊錄等件為證,核與原本相符。
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規定即視同自認。
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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