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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沙簡字第423號
原 告 謙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吳雪
訴訟代理人 薛樹華
被 告 朱國權即日昇電機技師事務所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2月19日15時3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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