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沙簡字第43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安筌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一信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黃月虹
劉美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本院沙鹿簡易庭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7年4月10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442條、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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