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民事-SDEV,106,沙簡,441,201711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沙簡字第441號
原 告 王宗勝
原告與被告陳龍旺等人間拆屋還地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92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原告僅繳2200元,尚應補繳1000元。

二、提出被告陳龍旺最新戶籍謄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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