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民事-SDEV,106,沙簡,460,201803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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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沙簡字第460號
原 告 王黃玉花即順成家俱店
訴訟代理人 詹仕沂律師
林士煉律師
被 告 趙榮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兩造間壹拾玖萬捌仟伍佰壹拾捌元之薪資債權不存在。

本院一0六年度司執字第七八七二一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對原告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聲請對訴外人唐筱萍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103年度司執字第68620號),就訴外人唐筱萍於原告自民國103年7月起應領薪資3分之1之債權聲請強制執行,並經核發移轉命令,嗣就訴外人唐筱萍於原告自103年7月起至106年1月各3分之1之薪資債權共計新台幣(下同)198,518元聲請對原告發支付命令。

惟訴外人唐筱萍於91年間離職,並於同年10月30日轉出勞工保險,原告與訴外人唐筱萍間無上開僱傭關係,訴外人唐筱萍亦未受領原告之工資,原告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請求之內容難以知之甚詳,訴外人唐筱萍簽發之本票其請求權亦已罹於時效,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並聲明:1、確認兩造間198,518元之薪資債權不存在;

2、鈞院106年度司執字第00000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對原告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二、被告於本院107年2月27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陳明:對於原告之上開請求認諾。

三、法院之判斷: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有明文。

前揭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為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所明定。

次按當事人既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法院即應不調查被上訴人所主張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是否果屬存在,而以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基礎(最高法院亦著有45年台上字第31號判例意旨足資參照)。

本件被告於本院107年2月27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陳明對於原告之上開請求認諾,依前開規定,自應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四、又雖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就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1、3款亦有明文。

惟確認之訴於判決確定時,並無確定判決之執行力。

是確認之訴於性質上,並無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1項或第2項規定:於判決確定前不為執行,恐受難於抵償或難於計算之損害,而得由原告聲請法院宣告假執行或宣告供擔保後假執行問題;

形成之訴之判決,性質上亦不適於強制執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其聲明第一項核屬確認之訴,第二項核屬形成之訴,其性質上均不適於強制執行,爰不予宣告假執行,附予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秋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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