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民事-SDEV,106,沙簡,477,2018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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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沙簡字第477號
原 告 陳五郎
訴訟代理人 李佩珊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俐均律師
被 告 陳蔡不
訴訟代理人 陳仁瑞
被 告 李金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遭被告占用,為此提起本件訴訟而請求被告返還系爭土地,是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8,624元(計算式:系爭土地106年1月之公告土地現值16,300元/㎡×16.48㎡=268,624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000元,本件尚應補繳不足之第一審裁判費1,87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黃士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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