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民事-SDEV,106,沙簡,489,201711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沙簡字第489號
原 告 王吟資
訴訟代理人 陳思辰律師
被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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