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民事-SDEV,106,沙簡,527,201712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沙簡字第527號
原 告 蔡怡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麗金等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一、提出死亡被告陳榮鐘、陳素雲、陳連生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並撤回該死亡被告之訴訟,追加其等繼承人為被告。

二、提出本件塗銷抵押權登記即臺中市○○區○○段000號土地第一類謄本,如有尚未辦理繼承登記者,原告應為適當、明確之聲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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