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民事-SDEV,106,沙簡,76,2017060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沙簡字第76號
原 告 林淑娟
訴訟代理人 黃呈利 律師
被 告 蔡宸傑
訴訟代理人 黃仕勳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23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一應更正為本裁定附表一。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上開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附表一:
┌──┬─────┬─────┬────┐
│編號│  發票日  │   金額   │票據號碼│
│    │ (民國) │(新臺幣) │        │
├──┼─────┼─────┼────┤
│ 一 │105.10.20 │    20萬元│0000000 │
│ 二 │105.10.31 │    25萬元│0000000 │
│ 三 │105.10.31 │    16萬元│0000000 │
│ 四 │105.11.05 │    15萬元│0000000 │
│ 五 │105.11.07 │    10萬元│0000000 │
│ 六 │105.11.07 │    15萬元│0000000 │
│ 七 │105.11.10 │    20萬元│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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