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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沙補字第107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陳致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志豪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7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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