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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沙補字第124號
原 告 林祐徵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禾裕
工程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709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前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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