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民事-SDEV,106,沙補,133,2017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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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沙補字第133號
原 告 邱俊旗
訴訟代理人 蔡如媚律師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被告南敦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職業災害工資補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6,6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
又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98年7月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16516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66條;
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100年4月26日行政院院臺勞字第0000000000號令發布定自100年5月1日施行)。
本件原告既主張其為勞工而提起工資補償等訴訟,自應依前開規定,暫免徵收本件第一審裁判費之二分之一,故本件應先行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10元【(計算式:3,420÷2=1,710),其餘暫免部分,俟本件訴訟判決確定後再行補徵】。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前開裁判費1,71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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