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民事-SDEV,106,沙補,134,2018030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沙補字第134號
原 告 陳光燦
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孫樹根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一、提出被告孫清吉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並聲明承受訴訟。

二、提出本件請求分割之共有物即臺中市大肚區王田段90-1、90-3、90-5、90-7、90-11、90-13地號土地就被告孫清吉部分第一類謄本,如尚未辦理繼承登記者,原告應為適當、明確之聲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秋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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