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沙補字第137號
原 告 紀俊能
紀俊哲
紀俊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麗金等人間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5,57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1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士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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